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(壓力容器儲氣罐)服務指南
執行標準:
1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,2014年1月1日施行)第三十三條;
2、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549號,2009年5月1日施行)第二十五條;
3、《河北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》(2012年12月28日 省政府第18號令公布,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,根據2018年10月0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〔2018〕第 4 號第一次修訂)第九條。
辦理條件:
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
需要準備的材料:
(1)行政許可申請書(申請書填寫規范、整齊、準確,申請人姓名、單位名稱、地址與個人身份證明或單位公章一致,原件一份);
(2)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》(按設備臺數算,原件一式2份,內容填寫完整規范,具體內容與使用單位、出廠資料上信息一致);
(3)營業執照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證,如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辦理,還需提供經辦人身份證和授權委托書(身份證驗原件,留存復印件1份);
(4)特種設備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(驗原件留復印件1份);
(5)特種設備監督檢驗證明(首檢報告和有效期內最新的定檢報告,由安裝地具有檢驗能力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出具,檢驗合格并加蓋公章,須核驗原件,定檢報告留存復印件1份);
上述申請材料中設備參數(型號、編號、技術參數等)、單位信息應一致。所有復印件需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,且辦理人簽字(按手印或加蓋公章)。
1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,2014年1月1日施行)第三十三條;
2、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549號,2009年5月1日施行)第二十五條;
3、《河北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》(2012年12月28日 省政府第18號令公布,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,根據2018年10月0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〔2018〕第 4 號第一次修訂)第九條。
辦理條件:
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
需要準備的材料:
(1)行政許可申請書(申請書填寫規范、整齊、準確,申請人姓名、單位名稱、地址與個人身份證明或單位公章一致,原件一份);
(2)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》(按設備臺數算,原件一式2份,內容填寫完整規范,具體內容與使用單位、出廠資料上信息一致);
(3)營業執照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證,如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辦理,還需提供經辦人身份證和授權委托書(身份證驗原件,留存復印件1份);
(4)特種設備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(驗原件留復印件1份);
(5)特種設備監督檢驗證明(首檢報告和有效期內最新的定檢報告,由安裝地具有檢驗能力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出具,檢驗合格并加蓋公章,須核驗原件,定檢報告留存復印件1份);
上述申請材料中設備參數(型號、編號、技術參數等)、單位信息應一致。所有復印件需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,且辦理人簽字(按手印或加蓋公章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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